2005年4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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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
王浙安

  2002年3月12日,个体商人张某因经商需要,向其朋友胡某借款20000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。张某虽然口头向胡某承诺在3个月内还款,但借条未对借款利率与还款日期作出规定。后张某因经商亏损,欠下了一屁股债,无力偿还胡某欠款,胡某碍于朋友情面,一直没有向胡某追讨借款。2005年1月4日,胡某因购买房屋需要钱,便要求张某偿还借款,张某以无钱为由,拒绝还款。胡某遂于2005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诉。
  在诉讼中,张某的代理律师提出,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,按照法律规定胡某作为债权人,可以随时主张权利,而胡某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内未及时主张债权,其起诉的时候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,丧失了胜诉权,要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。
  法官说法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因经商需要,经与胡某协商后,向其借款20000元,并向胡某出具借条,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,胡某可以随时要求张某偿还借款。胡某于2005年1月4日向张某还钱,张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欠款,从此时开始,胡某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。胡某于2005年1月25日起诉,没有超出2年的诉讼期间。张某以胡某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,要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,不予采纳。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胡某本金20000元。
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21条规定:“公民之间的借贷,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,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,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。”根据该条司法解释,胡某在借出款后可以随时要求张某偿还债务,但其碍于情面,直到2005年1月4日才要求张某返还借款。张某在胡某主张权利后,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,在这样情况下,胡某此时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,而他于同月25日起诉,没有超出2年的诉讼期间,所以胡某没有丧失胜诉权。(王浙安)